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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219條)
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十六、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221條)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
②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十七、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十八、串通投標案(刑法第223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活動的參加人采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十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224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