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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商標:使用商標的商品的性質】
使用商標的商品的性質決不應成為該商標注冊的障礙。
第七條之二
【商標:集體商標】
(1) 如果社團的存在不違反其原屬國的法律,即使該社團沒有工商業(yè)營業(yè)所,本聯(lián)盟各國也承諾受理申請,并保護屬于該社團的集體商標。
(2) 各國應自行審定關于保護集體商標的特別條件,如果商標違反公共利益,可以拒絕給予保護。
(3) 如果社團的存在不違反原屬國的法律,不得以該社團在其要求保護的國家沒有營業(yè)所,或不是根據(jù)該國的法律所組成為理由,拒絕對該社團的這些商標給予保護。
第八條
【廠商名稱】
廠商名稱應在本聯(lián)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
第九條
【商標、廠商銷對非法標有商標或廠商名稱的商品在進口時予以扣押】
(1) 一切非法標有商標或廠商名稱的商品,在進口到該項商標或廠商名稱有權受到法律保護的本聯(lián)盟國家時,應予以扣押。
(2) 在發(fā)生非法粘附上述標記的國家或在該商品已進口進去的國家,扣押應同樣予以執(zhí)行。
(3) 扣押應依檢察官或其他主管機關或利害關系人(無論為自然人或法人)的請求,按照各國本國法的規(guī)定進行。
(4) 各機關對于過境商品沒有執(zhí)行扣押的義務。
(5) 如果一國法律不準許在進口時扣押,應代之以禁止進口或在國內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