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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 第四章 國際注冊
第十四條 在國際注冊簿注冊商標
一、國際局收到符合協定和本實施細則的國際注冊申請,即在國際注冊簿注冊商標。
二、商標注冊包括或指明:
(1)國際注冊日期;
(2)在國際注冊簿實際登記商標的日期;
(3)基本注冊費已繳納的20年或10年期限;
(4)國際注冊順序號;
(5)商標所有人姓名和地址;必要時,應使用的通信地址;
(6)地址在原屬國以外國家的,該國應被視作原屬國的理由;
(7)商標黑白復制件一份,申請保護顏色的,商標彩色復制件一份;
(8)必要時,指出要求保護的顏色或顏色組合;
(9)必要時,指出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的類別和組別;
(10)必要時,注明"立體商標";
(11)必要時,第八條第二款第(10)規定的音譯和第八條第三款第(2)規定的翻譯;
(12)必要時,注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或"保證商標";
(13)按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類別排列的要求保護的商標涉及的商品和服務;
(14)原屬國、國際注冊申請之日在該國有效商標的申請和注冊日期及號碼;
(15)必要時應注明據申請人陳述,該申請或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其他國家的另項申請,系該公約第四條意義上的初次申請,以及該另項申請的日期和號碼;
(16)請求給予保護的國家,必要時,注明根據本細則第九條第四款已通知放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