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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第二款準予的期限內未齊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的,視為放棄申請并退還已繳納的注冊費和規費。
第十二條 關于商品和服務的分類不完備的國際注冊申請
一、國際注冊申請中要求保護的有關商品和服務未依照第八條第二款第2)項的規定按類別排列的,或者國際局認為分類不正確或者商品和服務名稱不正確的,國際局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分類建議,根據建議,需要繳納本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1)項(2)規定的附加注冊費的,國際局通知申請人,或者,已通過國家主管機關繳納注冊費和規費的,通知有關國家主管機關。
二、在第一款所述情況下,國際局亦告知申請人,或者已通過國家主管機關繳納注冊費和規費的,通知國家主管機關,尚需繳納的分類費,其數額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3)項中規定。
三、附加注冊費和分類費的應納款項應當在國際局提出建議之日起3個月內繳納。
四、第三款所指期限屆滿時,國際局尚未收到與其建議相反的意見,并在此期限內收到應納附加注冊費和分類費的款項的,則國際局按自己建議的分類注冊該商標,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另有規的除外。
五、在第三款規定期限內收到相反意見的,若期限允許,國際局可提出新建議;若在此期限內已繳納附加注冊費和分類費款項,國際局可按其認為恰當的分類注冊該商標,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在第三款規定期限內未繳納附加注冊費款項的,則視為放棄國際注冊申請,并退回已繳納的注冊費和規費。
七、第三款所指期限屆滿時,應納分類費尚未繳納的,國際局規定相同的期限繳納該款項;除就此通知國家主管機關外,亦通知申請人。仍未按期繳納該款項的,則視為放棄國際注冊申請,并退回已繳納的注冊費和規費。
第十三條 包括語言極含混、費解或不正確詞語的商品或服務名單
一、國際局認為在國際注冊申請中,某些商品或服務所用的詞語在語言上極含混、費解或不正確,則就此通知國家主管機關,必要時提出修改建議,請其自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齊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
二、在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未齊備手續的,國際局給予相同的期限齊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除將此通知國家主管機關,亦通知申請人。
三、在第二款給予的期限內未齊備國際注冊申請手續的,國際局使用語言極含混、費解或不正確的詞注冊商標,條件是國家主管機關指出有關詞應歸入的類別,并指出他認為該詞在語言極含混、費解或不正確。國家主管機關未指出任何類別的,國際局自行刪除該詞;通知國家主管機關以及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