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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局不受理的駁回通知:
(1)根據郵戳,于第一款規定的1年期限屆滿后寄送國際局的通知;
(2)郵戳不清楚或沒有郵戳,于第一款規定的1年期限屆滿20天后送達國際局的通知;
(3)未注明宣布駁回國家主管機關的通知;
(4)該主管機關未簽字的通知;
(5)未注明有關國際注冊號的通知,除非通知中的其他內容可供識別該項注冊;
(6)未提出任何駁回理由的通知。
三、在第二款所述情況下,國際局
(1)將駁回通知一份轉交原屬國主管機關和商標所有人,以及所有人國家本國主管機關,若該國家與原屬國不是同一國家。
(2)通知寄送通知的主管機關、原屬國主管機關和所有人,以及所有人國家本國主管機關,若該國與原屬國不是同一國家,國際局不受理該駁回通知并指出理由。
四、在第二款規定的情況以外,國際局隨即駁回在國際注冊簿登記,并將通知一份轉交原屬國主管機關和所有人,以及所有人國家的本國主管機關,若該國與原屬國不是同一國家。然而,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以外,通知不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應商標局、所有人國家本國主管機關和所有人的請求,宣布駁回的國家主管機關必須立即完備通知的內容。
第十八條 無效通知的形式和內容
一、當國際注冊被有關國家的權利機關宣布無效,并且該無效是不可上訴的,該國家本國主管機關接到無效通知后,應即刻將該無效通知國際局;每份無效通知應以一式3份的形式,注明日期并簽字,通知國際局。
二、通知應當注明:
(1)宣布無效的機關;
(2)有關國際注冊號,必要時,基礎國家注冊號:
(3)有關國際注冊所有人姓名和地址;
(4)無效不涉及全部商品和服務的,該無效涉及的商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