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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不損害第4款規(guī)定的情況下,如導致根據(jù)案件事非曲直做出裁決的程序未在一合理期限內(nèi)啟動,則應被告請求,根據(jù)第1款和第2款采取的臨時措施應予撤銷或終止生效,該合理期限在一成員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由責令采取該措施的司法機關確定,如未做出此種確定,則不超過取20個工作日或31天,以時間長者為準。
7.如臨時措施被撤銷或由于申請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失效,或如果隨后認為不存在知識產(chǎn)權侵權或侵權威脅,則應被告請求,司法機關有權責令申請人就這些措施造成的任何損害向被告提供適當補償。
8.在作為行政程序的結(jié)果可責令采取任何臨時措施的限度內(nèi),此類程序應符合與本節(jié)所列原則實質(zhì)相當?shù)脑瓌t。
第4節(jié):與邊境措施相關的特殊要求12
第51條
海關中止放行
各成員應在符合以下規(guī)定的情況下,采取程序13使在有正當理由懷疑假冒商標或盜版貨物14的進口有可能發(fā)生的權利持有人,能夠向行政或司法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海關中止放行此類貨物進入自由流通。各成員可針對涉及其他知識產(chǎn)權侵權行為的貨物提出此種申請,只要符合本節(jié)的要求。各成員還可制定關于海關中止放行自其領土出口的侵權貨物的相應程序。
第52條
申請
任何啟動第51條下程序的權利持有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以使主管機關相信,根據(jù)進口國法律,可初步推定權利持有人的知識產(chǎn)權受到侵犯,并提供貨物的足夠詳細的說明以便海關易于辨認。主管機關應在一合理期限內(nèi)告知申請人是否已受理其申請,如主管機關已確定海關采取行動的時限,則應將該時限通知申請人。
第53條
保證金或同等的擔保
1.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足以保護被告和主管機關并防止濫用的保證金或同等的擔保。此類保證金或同等的擔保不得無理阻止對這些程序的援用。
2.如按照根據(jù)本節(jié)提出的申請,海關根據(jù)非司法機關或其他獨立機關的裁決對涉及工業(yè)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或未披露信息的貨物中止放行進入自由流通,而第55條規(guī)定的期限在獲得適當授權的機關未給予臨時救濟的情況下己期滿,只要符合所有其他進口條件,則此類貨物的所有人、進口商或收貨人有權在對任何侵權交納一筆足以保護權利持有人的保證金后有權要求予以放行。該保證金的支付不得損害對權利持有人的任何其他可獲得的補救,如權利持有人未能在一合理期限內(nèi)行使訴訟權,則該保證金應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