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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取有效措施,推進農產品地理標志與商標保護工作
(一)開展農產品地理標志資源的普查。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尤其是基層農業部門要開展本地區農產品地理資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標志保護要求的農產品資源狀況、數量、類型、分布、品質特征、生產、加工、流通等情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主管部門要共同開展對已注冊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市場發展情況的調查;要根據調查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的發展規劃及推進措施。
(二)發揮專業協會和中介組織的服務功能。農產品行業協會、農技推廣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可以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或商標的申請主體。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依法享有地理標志使用的管理權,承擔對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生產指導和質量管理的責任。
(三)加強技術指導。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農產品行業協會、農技推廣機構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引導生產者嚴格按照特定的生產規程生產地理標志農產品,及時制定地理標志農產品標準和生產規程,開展地理標志標示產地條件的評價和相關產品的檢驗檢測工作,引導和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民生產、經營地理標志農產品。
(四)強化市場監管。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大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的保護力度,加強市場監管,切實保護注冊人和農產品生產者的利益。對于已核準注冊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會同農業主管部門,積極指導注冊人規范地理標志的使用行為。對于侵犯已注冊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權益的違法行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大查處力度,適時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切實保護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地理標志標識的使用管理。為保證已注冊地理標志和商標農產品的品質信譽,避免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標識出現混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農業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注冊人規范使用、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和商標標識。
(六)增加支持力度。我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注冊與保護工作起步較晚、基礎薄弱。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積極爭取財政資金的投入,支持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生產發展。鼓勵和支持商業資金投入地理標志農產品的開發,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資金投入機制,以促進農產品地理標志注冊與保護工作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