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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成員國會議的預算應包括該召開會議的開支和法律一技術援助計劃的支出。
(b) 這項預算的資金來源如下:
(i) 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何聯盟的國家的會費;
(ii) 各聯盟為這一預算提供的款項,而各聯盟提供款項數額應由各該聯盟大會確定,各聯盟也可不為該預算提供款項;
(iii) 國際局由于提供法律一技術援助服務而得到的款項;
(iv) 為了(a)款所述的目的,給予本組織的贈款、遺贈和津貼。
(4) (a) 為了規定每個成員國對成員國會議預算應繳的會費,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何聯盟的國家應屬于一個等級,并應以下面所確定的單位數為基礎繳納年度會費:
A級......10
B級.........3
C級.........1
(b) 上述各國在按第十四條第(1)款規定采取行動的同時,應指出自己希望屬于哪一等級。任一這類國家均可改變其等級.如要改為較低的級別,該國必須在一次例會上向成員國會議宣布。這種改動應于該屆會議后的下一歷年開始時生效。
(c) 每一個這類國家每年應繳會費的數額在所有這類國家對成員國會議預算交費總額中所占的比例應相當于它的單位數在所有這類國家的總單位數中所占的比例。
(d) 會費應在每年一月一日繳納。
(e) 在新的財政周期開始之前,如果預算尚未被通過,則根據財務條例,應按上年度預算的標準執行。
(5) 任何參加本公約但未參加任何聯盟的國家拖欠本條所規定的會費,以及任何參加本公約的任何聯盟成員國拖欠其聯盟會費時,如果其所欠金額相當于或超過前兩個整年的會費金額,則不應在它作為成員國的本組織任何機構內行使表決權。然而,只要查明該國拖延繳費是由于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況,這些機構則可以允許它繼續在該機構內行使表決權。
(6) 國際局在法律一技術方面提供服務項目的收費數額應由總干事確定,并應由他向協調委員會報告。
(7) 經協調委員會批準,本組織可直接接受來自政府、公私機構、協會或私人的贈款、遺贈和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