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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尤其是,國際局應為大會會議進行準備,并為大會以及可能已由大會成立的專家和工作小組委員會提供秘書處。
(3)總干事是特別同盟的行政負責人,并代表本特別同盟。
(二)總干事及由他所指定的任何職員應參加大會及大會所設立的專家或工作小組委員會的所有會議,但沒有表決權。總干事或由他所指定的一名職員是那些機構的當然秘書。
(三)(1)國際局得根據大會的指示,為修訂本協定中第十至十三條以外的規定所開的會議作準備。
(2)國際局可以就修訂會議要作的準備與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進行協商。
(3)總干事及由他所指定的人得參加那些會議的討論,但沒有表決權。
(四)國際局應執行分配給它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財務〕
(一)(1)本特別同盟應有預算。
(2)本特別同盟的預算包括本特別同盟本身的收入和開支,對各同盟共同開支預算的攤款,以及在適當時用作本組織成員國會議預算的款項。(3)不是專為本特別同盟,而是同時為本組織所管理的一個或更多的其他同盟所開支的款項,視為各同盟共同開支。本特別同盟在這種共同開支中負擔的部分,按本特別同盟在其中的權益的比例計算。
(二)制定本特別同盟的預算時,應適當考慮與本組織所管理的其他同盟的預算相協調。
(三)特別同盟的預算從下述來源供給資金:
(1)國際注冊費以及國際局所提供的與本特別同盟有關的其他服務的其他收費;
(2)與本特別同盟有關的國際局的出版物的售價或其版稅;
(3)捐款、遺贈和補助金;
(4)租金、利息及其他雜項收入。
(四)(1)第八條第(二)款談到的收費金額及其他有關國際注冊的收費經總干事提議,由大會確定。